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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圖文皆引用自樂天購物網☆☆☆ 產品參數: WPDTEDN 台大校長遴選當選人管中閔未揭露兼職台灣大哥大獨董、薪資報酬委員、審計委員等職務,引發與出任遴選委員的台灣大副董蔡明興未落實利益迴避的遴選程序瑕疵。知情人士透露,行政程序法第33條的迴避規定,會是教育部今天決定聘任與否的關鍵。然而學者指出,上市公司其薪酬或審計都是按照法令或董事會決議而行,而不是某個董事的好惡來決定,這是屬於公司治理原則。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管中閔任台灣大哥大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的身分,是否會對蔡明興副董事長的權益(薪資決定等)有影響?這個影響是否推及校長遴選結果?對此,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項程華指出,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薪酬或審計都是按照法令或董事會決議而行,而不是某個董事的好惡來決定,這是屬於公司治理的原則。同理,如果同系所、學院的遴選委員與候選人不會當然的有升等或獎勵的利益衝突,公司的薪酬或審計也不會當然有利益衝突,畢竟違法同意或不同意都會有法律問題。.inline-ad { position: relative; overflow: hidden; box-sizing: border-b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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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ity-apps-reset { padding: 20px 0 0 !important; margin: -20px auto -10px !important; } 項程華表示,如果以最壞的想像來思考,管中閔當選校長卻也同時辭去該公司的獨立董事,反而讓蔡明興薪酬及審計失去一位支持者,蔡更不應該投給管才對,所以從邏輯推論與實際結果都得不到當然有利益衝突的問題。「上報」昨日報導引述政府高層透露,教育部昨天召開跨部會諮詢專案小組會議,相關部門就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諸多爭議釐清後,認為當選人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而遴選委員蔡明興是台灣大董事,已涉及「行政程序法」的迴避事項,台大遴選委員會依法必須釐清,確認蔡明興是否迴避後,再重新進行投票。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的問題,校長遴選辦法的執行,是否受行政程序法規範?項程華表示,大學校長遴選固然適用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自行迴避與申請迴避,都沒有明文規定同公司的董事與獨立董事屬於應迴避事項,或是申請迴避事項。此外,如果真的有具體事實導致偏頗之虞,教育部所頒布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是由「校長候選人」向遴選委員會提出,由遴選委員會決定是否解除遴選委員資格,換句話說,非列舉以外的事由,各候選人都沒意見,其他人怎麼可以管這麼多?如何認定重大利益迴避事項的範圍?項程華指出,到現在為止,教育部都無法說明同一公司的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間到底有何利益衝突的地方,就像同一個系所學院的遴選委員遇到自己系所學院的候選人該迴避嗎?如果兩個職位不是當然的有利益衝突,就必須討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就是他們兩個人之間有無私人的好處來往,遴選委員蔡先生與管教授之間除了董事與獨立董事之外,還有什麼事情可以證明兩者有利益衝突。如果沒有,就不是當然迴避的事由。就不是所謂「寫在額頭上」這麼明顯的重大利益迴避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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